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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丹)

发布日期:2023-05-09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主任委员。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任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赋予的职权,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关心公司生产和经营状况,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以审慎的态度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现将本人2022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本人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列席了全部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经过客观谨慎地思考,所有议案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对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后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发表时间

会议届次

意见名称/事项

意见类型

2022年4月25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同意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同意

2022年6月7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2022年10月20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同意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同意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022年,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待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进行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听取公司有关人员的汇报。在日常的董事会会议事务中,本人主动了解、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董事会也能认真听取和重视提出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传媒对公司的报道,督促公司更加严格地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管理和披露,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报告期内,本人不定期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会议资料进行充分研究审核,并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

3、公司与控股股东关系独立。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没有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内部机构依法独立运作。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方面做到了“五独立”。

4、不断加强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督促公司切实改善治理结构,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五、其他工作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2年度,公司运营情况正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故2022年度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没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23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努力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吴丹

2023年4月19日